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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株潭商标注册申请所需书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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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印章。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以签字代替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义后应标注其号码。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文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人为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首先应提交本人的明复印件,包括、户籍证明、等,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负责人的; b.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合伙人的; b.营业执照; c.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签约人; b.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经营者的; b.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根据其性质,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a.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社团法人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c.事业单位法人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依法设立或登记的证明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非颜色商标,并且不指定颜色的,不得报送着色图样。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实物同等大小。 商标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应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 (四)几种特殊类型的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 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合成的虚构的人物,则无须声明和公证,但应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五)商标说明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主要说明该商标为何种文字;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 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 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和服务项目(简要介绍尼斯协定和尼斯分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权和保护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前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在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参照以下原则填写: 1.商品的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商品分在同一类; (5)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和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 (6)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球球袋与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类)。 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 4.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当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国外的一些商品名称往往冠以很长的定语或修饰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具体甚至跨类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代理人不能仅仅起一个翻译的作用,而应当认真研究商品,使其能划分在合适的类别,并且规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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